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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E桶的检验规则
  • 作者:    来源:江苏吉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   时间:2020/12/17    点击:1790
供应商出厂检验
产品出厂应按批检验,同一规格、同一色泽、相同配方的桶为一批。每一个检验批出厂时应有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。
出厂检验项目为:5.1质量偏差、5.2桶底标识及桶身颜色、5.5外观(除粘把项目)、5.6桶盖及配伍要求、5.7桶身壁厚、5.8桶身试漏、5.9密封性、5.10跌落试验。
使用方入厂检验
产品交货应按批检验,同一规格、同一色泽、相同批次、按同一个要货计划单送货的桶为一个检验批。每一个检验批的产品报检时应提供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。
入厂检验项目为:5.1质量偏差、5.2桶底标识及桶身颜色、5.5外观(除粘把项目)、5.6桶盖及配伍要求、5.7桶身壁厚、5.9密封性、5.10跌落试验。
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
按5.1--5.6的要求进行检验,抽样方案和不合格判定数应符合表五规定(AQL值为4.0,一般检查水平Ⅰ类),可根据GB/T 2828.1—2003中规定的转移规则调整二次抽样方案。
按5.7和5.12试验试样数不少于3支,不能有不合格品;按5.8进行试验,应进行100%试验。按5.9进行试验试样数不少于5支,不能有渗漏。按5.10进行测试试样数应不少于3支,第一次、第二次均不得有破损、渗漏和崩盖,第三次有不超过1只有破损、渗漏或崩盖,二次取样3支,重新测试不得有破损、渗漏和崩盖。5.11按6.12A法进行测试不得有变形和漏损,按6.12B法进行测试结果判定由公司质量部实施。
按照上述两条规定的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,样本满足合格判定数要求的判定该检验批产品合格,否则判为不合格。
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为5.1—5.11的全部项目,方法可采用本标准第6章的所有要求。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新产品投产的鉴定;
b)当结构、工艺、材料、模具发生较大改变时;
c)产品长期停产,恢复生产时;
d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e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使用方提出要求时;
f)一年内没有进行型式检验时。
注:对于7.4中b)中提到的较大改变:由采购负责报告所有变化内容;由质量部判定
是否需要进行型式检验或其它检验项目的确定。
使用方例行检验
使用方可以根据市场、生产线、调研、周期检查等不同需求信息,随时组织进行例行检验,检验项目可以包括5.1—5.12的全部或部分要求,最严抽样方案执行GB/T 2828.1—2003中AQL值为4.0,一般检查水平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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